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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10776号之一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通盛路264、266。 负责人:余道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利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康中路16号3幢五楼52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诸暨市环城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诸暨市大唐开元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建成,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 被告:**,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系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推荐的人。 被告:**,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10号1区。 被告:***,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10号1区。 被告:**,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10号1区。 被告:***,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 被告:***,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诸暨港汇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诉被告赵建成、**、**、**、***、***、***、**、***、***、**、***、杭州利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马游艺机有限公司、诸暨港汇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07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林慧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