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执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662006065P,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滨江镇黄坑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747958580,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68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2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1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官盱华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