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民初2324号
原告:德州隆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腾鲁大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3128911215。
法定代表人:尹志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豹,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德州隆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德州隆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隆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隆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由原告德州隆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延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齐晓阳
书 记 员 宋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