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407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纯玉,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
法定代表人:梁苏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渊,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508执保8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1337.4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1337.4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