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4071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纯玉,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106号。
法定代表人:梁苏娟。
原告***与被告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廖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