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保890号
申请人:**,男,1978年5月2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纯玉,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水晶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106号。
法定代表人:梁苏娟。
**与苏州水晶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水晶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苏州水晶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中志法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水晶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苏州水晶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覃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