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8民初5328号
原告: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雪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娟。
原告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财产保全费1043元,合计2652元,由原告苏州市先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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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