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国信假日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6675号
原告: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106号。
法定代表人:*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美丽,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国信假日酒店,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通园路385号淞泽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国信假日酒店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苏州水晶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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