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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民终3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审被告:商丘市昌顺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跃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中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昌,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李工作,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昌顺石材有限公司、河南中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工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9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商丘市昌顺石材有限公司、河南中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交通费、赡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0681元。2018年11月1日***申请追加李工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8)豫1403民初7498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了审理。***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一审法院已经依法予以催交。现***未提供上诉费交纳凭证,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一宇
审 判 员 高纪平
审 判 员 张月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颖
书 记 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