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3834号
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南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雷、赵岩,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