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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中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02民初161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睢县。
委托代理人郑飞、张涌涛(实习),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与香君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9470159E。
法定代表人张永昌,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诉至本院。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郑飞、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中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6月至11月间,原告***分包被告***承包建设的位于商丘市××区××与××路交叉口盛世××小区××、××楼外粉工程,工程款项计50余万元。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下欠14万元至今未付。另该工程属于被告河南中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4万元。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原告已同意由大成公司代为支付,应驳回原告对***的诉请。
被告河南中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11月间,原告***带领十几名工人分包被告***承包建设的位于商丘市××区××与××路交叉口盛世××小区××、××楼外粉工程,工程款项计50万元,被告***支付36万元。下欠14万元于2020年6月1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下欠外粉工资14万元,下欠***工资同意公司支付。落款:***,大成公司同意王君华。欠款被告未予给付,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将承包的工程外粉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双方间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4万元未予给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河南中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既无合同依据,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中虽载明有“大成公司同意支付王君华”的字样,被告***既不知道大成公司的全称,大成公司也没有加盖公司印章,更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债务转移不能成立。被告***辩称工程款应由大成公司支付,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万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