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怡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怡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天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4310号 申请人:湖南怡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9号***邸(***国际公寓)第一幢3112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天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599号神农太阳城商业外圈6楼604-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怡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天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怡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天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9,397.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怡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9,397.5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保全费1867元,由申请人湖南怡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龙 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