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564号
原告: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怡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9号***邸(***国际公寓)第一幢3112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怡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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