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怡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564号 原告: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怡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9号***邸(***国际公寓)第一幢3112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怡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