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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长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2520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9号***邸(***国际公寓)第一幢3112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长龙街道长龙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诉被告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