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兴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会理县兴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34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会理县兴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老街乡三元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冯运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记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澹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莲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邓成孝,该公司董事长。
会理县兴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的货款754,374.5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斌
审 判 员  罗春蓉
代理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