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安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新能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安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8859号





申请人:**新能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哲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军,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永安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唐南南。
原告**新能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永安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能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永安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3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永安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91,3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明月






书 记 员


庞哲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