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安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新能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安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8859号之一
申请人:**新能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哲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军,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永安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唐南南,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2021)沪0120民初8859号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永安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张明月
书记员  庞哲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