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7430号
原告:宜宾大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翠柏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绿之枫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1单元11楼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宜宾大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绿之枫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宜宾大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大家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