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22民初64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系公司执行董事,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负责人:***,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藏0622民初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因被告按照(2022)藏0622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向原告全额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507,771.57元的冻结。
审判长 格桑罗布
审判员 张 欣
审判员 米玛倍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其美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