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2民初6160号
原告:四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栋1**11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郑州纷呈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33号1号楼1**21层99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4月26日,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四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郑州纷呈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纷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纷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纷呈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10118元;2、判令被告纷呈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36463.59元(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自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延迟付款部分,按国家法定贷款利息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为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纷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于2017年3月承包了被告纷呈公司的龙泉驿区大堡礁儿***空调和热水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并签订《空调及热水暖通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同总价为572961元。工程于2017年5月1日交付使用,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付清全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2017年11月,被告纷呈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闭龙泉驿区大堡礁儿***,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9年2月28日之前向原告付清全款。后被告一直无法及时付款,被告纷呈公司与***一同向原告出具《担保协议》,承诺2021年2月28日之前付清尾款,被告***对被告纷呈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210118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纷呈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纷呈公司签订《空调及热水暖通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建设被告纷呈公司的案涉工程。合同第八条9.1条约定,双方工程付款分三期,最后一期付款期限为甲方(纷呈公司)的儿***开业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第八条9.2条约定,施工完成后,乙方(***公司)应向甲方(纷呈公司)提出工程结算,并将资料移送甲方。甲方收到资料三日后如无异议,双方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合同总价款变更为572961元。合同签订之后,截至2017年7月11日,被告纷呈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了252843元。
2017年11月,原告与被告纷呈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纷呈公司尚欠原告320118元,纷呈公司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公司与纷呈公司均**确认。
另外,原告***公司自认,纷呈公司于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又陆续支付了***公司90000元。2019年10月6日,纷呈公司转账支付***公司20000元。
2020年6月2日,***公司、纷呈公司与***共同签订担保协议,纷呈公司确认尚欠***公司工程款210118元未付,最晚支付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同时,***同意对纷呈公司所欠***公司的210118元未付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和纷呈公司在担保协议上**,***在担保人一栏签字捺印。
上述事实,有《空调及热水暖通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补充协议》,担保协议,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收款明细说明,当事人**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纷呈公司签订的《空调及热水暖通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根据补充协议以及担保协议的约定,纷呈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210118元并承诺于2019年2月28日前付款,但纷呈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逾期付款利息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3月1日开始起算,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实现案涉债权的律师费,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纷呈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011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以2101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3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纷呈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四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9.5元,由被告郑州纷呈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