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若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泓翔石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7565号

原告:四***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东莞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曾清沪,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琳,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省志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

法定代表人:何兴丽,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

法定代表人:阳应容,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志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四***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省志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志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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