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7565号
原告:四***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东莞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曾清沪,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琳,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省志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
法定代表人:何兴丽,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
法定代表人:阳应容,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志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四***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省志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志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