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若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万协兴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422诉前调确7号
申请人:四川万协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7K7QK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人: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35389。
法定代表人:何兴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沿汀,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四川万协兴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拖欠工程款,于2022年1月18日经四川省盐边县司法局驻盐边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由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向四川万协兴建筑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于2021年4月28日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下欠四川万协兴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56584.54元(大写:贰拾伍万陆仟伍佰捌拾肆元伍角肆分整),该款项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10万元,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尾款156584.54元;
四川万协兴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经盐边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川万协兴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经四川省盐边县司法局驻盐边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杨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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