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若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蜀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422民初164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蜀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辉,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微,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2011244954。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蜀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诉讼中,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递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懿
书记员马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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