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若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蜀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422民初1641号
申请人:四川蜀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辉,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011149082。
被申请人: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何兴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四川蜀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蜀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9.5万元价值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四川蜀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太平洋财产保险天府新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50251280202210000124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蜀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志泽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9.5万元价值范围内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冻结期限为壹年(查封期限为贰年);
案件申请费1495元,由申请人四川蜀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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