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2民初669号
原告:**,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益,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城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8层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571363E。
法定代表人:顾英,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苴国路东段北侧东城国际1栋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298002806。
法定代表人:何通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城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城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城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在调解书中予以分担。
审判员 吴映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