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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中城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2民初669号

原告:**,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益,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城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8层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571363E。

法定代表人:顾英,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苴国路东段北侧东城国际1栋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298002806。

法定代表人:何通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城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城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城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在调解书中予以分担。

审判员  吴映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