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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中城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1民初173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述强,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城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顾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腾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倪娇,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城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景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述强、被告中城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腾堃、董倪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城景业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的工资13500元;2、中城景业公司支付***9000元;3、中城景业公司支付***赔偿金1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岗位为监理工程师。从2018年11月19日起,***到中城景业公司工程项目部上班,上班期间经常被安排参与工程项目监理比选,期间中标两个项目,***被任命为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与检查文化建设项目工程的监理负责人。2019年8月12日,中城景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与***发生纠纷,中城景业该公司无故解除了与***的劳动合同,且没有支付经济补偿、也没有支付工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中城景业公司辩称,1、***在上班期间未按规定考勤,也未请假,属于旷工,旷工期间不应当支付工资。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连续旷工15天,中城景业公司有权将其除名。2、中城景业公司自2019年5月7日起正式启用“钉钉”考勤打卡,***从启用之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共计71个工作日,均未按照中城景业公司的要求进行打卡,期间也未请假,对于未考勤的行为中城景业公司认定为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城景业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城景业公司有权将其除名。中城景业公司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不应当向***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因中城景业公司合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关于全面开展钉钉办公系统的有关通知》《外勤人员的考勤管理》、QQ聊天记录截图、汇总表;工资表;《解除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9日,中城景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合同期限三年,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止,试用期3个月;工资为每月7000元,工地补助每月1000元。该合同另约定,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2月14日,中城景业公司发布《关于全面开展钉钉办公系统的有关通知》,要求所有外勤人员每天不定时签到一次,并拍照上传自己的照片,确认本人到工作地,未签到的视同旷工处理。2019年2月28日,中城景业公司发布《外勤人员的考勤管理》,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运用钉钉办公系统的签到功能进行考勤,外勤人员每日在出差或其他外勤工作地点,进入电脑或手机上的钉钉系统进行签到。上述文件上传到了中城景业公司的QQ聊天群,***进入了该群。中城景业公司通过钉钉办公系统汇总的考勤记录显示,自2019年4月1日起,***均没有签到打卡记录。

中城景业公司支付了***截至2019年6月底的工资,其中3月税前工资为8000元,4月税前工资为8681.82元,5月税前工资为9000元,6月税前工资为9000元。另外,***2018年11月实发工资为4049.02元,12月实发工资9017.76元,2019年1月实发工资为9230.78元,2月实发工资为8653.84元、3月实发工资为7730.11元。

2019年8月15日,中城景业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载明: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书》《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规章制度等,经公司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与***解除劳动合同。解聘原因:1、2019年3月1日中城景业公司考勤正式启用“钉钉”签到功能,后于2019年5月7日变更为“钉钉”考勤打卡,***拒不执行,中城景业公司多次对该同志进行告知、劝说后,***仍我行我素,拒不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考勤,严重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对其他员工造成负面影响。中城景业公司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2、中城景业公司自2019年5月7日启用“钉钉”考勤打卡进行员工考勤之日起,至今共计68个工作日,该同志均未按照公司要求打卡,认定为连续旷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有权予以除名。2019年8月12日,***与中城景业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2019年8月16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中城景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000元;中城景业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的工资9000元;中城景业公司归还***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印章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中城景业公司向***出具劳动合同解聘证明;中城景业公司向***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和生活补贴1000元;中城景业公司支付***代通知金9000元。2019年12月26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01980号仲裁裁决:中城景业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收到裁决后,提起诉讼。

另外,2020年1月20日,中城景业公司向***开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本院认为,***与中城景业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按照《劳动合同书》的约定,***严重违反中城景业公司规章制度的,中城景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城景业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启用了“钉钉”办公软件对员工进行考勤,并制定《关于全面开展钉钉办公系统的有关通知》和《外勤人员的考勤管理》,该制度上传到了QQ聊天群,向***等员工进行公示。《关于全面开展钉钉办公系统的有关通知》规定***等外勤人员每天不定时签到一次,并拍照上传自己的照片,确认本人到工作地,未签到的视同旷工处理,该规定属于中城景业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遵守。但该通知仅规定“未签到的视同旷工处理”,没有设置旷工后的法律后果,即没有设置多次未签到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中城景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故该通知不应作为中城景业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的依据。

中城景业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书》可以作为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中城景业公司认为***长期旷工,解除了与***的劳动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1、“钉钉”办公软件打卡仅是员工考勤记录方式之一,如员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正常上班,没有进行“钉钉”打卡,也不能认定其旷工。2、对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是否属于旷工,本院结合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出具的《证明》载明的“***于2019年7月1日至8月7日在我院《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与检察文化建设项目》工程任总监理工程师,在此工程上班”、中城景业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的“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与检察文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是中城景业公司的监理项目,该项目监理工程师***因个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该岗位职责,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为曾琳”、***编制了《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与检察文化建设项目监理规划》、此期间***与中城景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与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等人的聊天记录载明双方就该监理项目进行过沟通,能够认定此期间***参与了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与检察文化建设项目的监理事项,并非处于旷工状态。综上,中城景业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依据不充分,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中城景业公司违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在中城景业公司的工作年限尚不足一年,赔偿金按照其一个月工资的两倍计算。对于***的工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基本工资为7000元,工地补贴1000元,但实际发放的工地补贴金额不等,因中城景业公司未提交***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税前工资表,故本院按照***2019年3月至6月的税前平均工资计算,合计8670.46元。赔偿金合计17340.92元。

另外,中城景业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的工资。7月工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为8670.46元,8月工资为3189.13元(8670.46/21.75*8),合计11859.59元。

对于***主张的无论是代通知金还是经济补偿金9000元,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因中城景业公司已经向***开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故仲裁裁决事项,本院不再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中城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的工资11859.59元;

二、四川中城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17340.9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中城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林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