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女,壮族,1950年11月23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梅状生,该公司董事长。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民终3278号判决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桂0305执恢10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30××9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桂市国用(2015)第600010号】。本院委托淘宝网拍卖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20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参与竞拍,以15000000元的最高价成交。2020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民抗100号民事裁定,(2019)桂03民终2619号案指令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据(2020)桂民抗100号民事裁定作出(2020)桂0305执恢10号之四执行裁定:中止(2020)桂0305执恢10号之一执行裁定对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的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30××92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15)第600010号】的拍卖行为。关于被执行人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13.56%股权,申请执行人以上述不动产直接影响到股权的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拍卖,并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黄克芹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