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执保374号
原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铁山工业园紫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689269005。
法定代表人:钟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梅,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铁山工业园紫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73172M。
法定代表人:梅状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50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住桂林市象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30××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桂市国用(2015)第号、号】、被告***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名下银行账户等三项财产限额25035506.70元内,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30××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桂市国用(2015)第号、号】、被告***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等相当于人民币25035506.7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新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