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执异7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铁山工业园紫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73172M。
法定代表人:梅状生,该公司董事长。
2020年8月7日,本院收到异议人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向本院提出请求:1.暂停执行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执恢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暂停执行对位于桂林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铁山工业园紫杉路8号桂林金源软件研发基地研发楼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桂市国用(2015)第600010号)的拍卖;2、执行拍卖被执行人持有桂林天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13.56%的股权。事实和理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20)桂03执复35号裁定书中表明,执行法院应依法对异议人持有天锐医药公司涉案股权和涉案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同时进行处置,及时执结本案。2020年7月29日,异议人收到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拍卖告知书,决定在司法拍卖网于2020年8月31日开始拍卖异议人的研发楼房屋及土地,截至异议提出之日,仍未开始拍卖涉案股权。异议人认为拍卖行为违法,理由是:1、法院以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处置质押财产而拒不执行质押财产,且中止该案执行。该执行行为违法。异议人已申请处置质押财产,质押权利人不同意而不予执行,与法相冲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08条的规定。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不愿执行,本案因延误执行产生的债务利息应当由执行申请人承担。2、本案已有质押财产不处置,反而处置异议人其他财产,实际上是双倍控制异议人财产,处于超标的查封,侵犯了异议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3、异议人已经就该违法行为提出过异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裁定明确提出了要求和解决方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此举行为涉及违法。综上,异议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特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案中,异议人即被执行人对该执行行为已经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20)桂0305执异1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异议人对该执行裁定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桂03执复3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作出的(2020)桂0305执异14号执行裁定。现异议人就同一执行行为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受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广西金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素琴
人民陪审员 吴丽琳
人民陪审员 马征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甄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