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16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创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安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凯旋街**。
法定代表人:刘超,经理。
原告天津市创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津0114民初116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保全价值380000元。天津市创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创联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0000元或等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志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