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创联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1628号
申请人:天津市创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安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凯旋街**。
法定代表人:刘超,经理。
原告天津市创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创联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款项380000元或查封、扣押房产、车辆等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天津市创联建材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保全价值3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志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