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3520号之一
原告:中租渤海(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7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O1DY5899。
法定代表人:林艳平,经理。
被告: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凯旋街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692X8。
法定代表人:刘超,经理。
被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从成武县。
被告:郑州沃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76号9号楼1单元12层1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64656K。
法定代表人:李勋,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002205205936。
法定代表人:李春军,执行董事。
原告中租渤海(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沃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沃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租渤海(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沃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