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创联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1628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创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安强,经理。
被告: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凯旋街**。
法定代表人:刘超,经理。
天津市创联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创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创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2420元,由天津市创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志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