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725号
申请执行人:中租渤海(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782。
法定代表人:林艳平,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凯旋街628号。
法定代表人:刘超,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租渤海(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中租渤海(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3520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91782.65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