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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企强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3227民初6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现住小金县,务农。
被告:四川企强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小金县美兴镇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忠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四川廖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现住小金县,系四川企强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1943年4月14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务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茂全,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务农。(系***之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莲,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务农。(系田茂全之妻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四川企强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四川企强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李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整个房屋的损失20万元;2、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第一被告承建小金县美沃乡色木村2019年第一批巩固提升项目入户路建设,2019年6月28日开工,第一被告在施工期间导致被告二的自来水长期浸泡原告的房屋,导致2019年8月7日原告的房屋出现裂缝,原告找到乡、村和二被告要求处理,2019年8月7日本案第一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调协议》,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修复。可协议达成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该《协调协议》约定的义务,因长期未处理,导致房屋成为了危房,无法居住。原告多次找本乡、村和二被告要求处理现住,都没有给原告作出任何赔偿、恢复等,第一被告施工导致第二被告自来水长期浸灌,损害发生后,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四川企强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的基本事实:我公司承建色木村部分村道建设,建设中租赁了第二被告***的房屋,也占用了原告的一间房屋用于住宿和伙食(煮饭)用房,对他们的房屋爱好有加,没有对其实施破坏行为,尽到了租住户的全面责任,我们的货车为村道建设在运输货物,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货车造成原告房屋的裂缝下沉的结果;2、关于原告所谓危房维修背景:原告房屋受损进行阻工,为了顺利完成工程任务,在2019年8月9日与原告达成了协议,我公司按照原告的要求对其房屋进行维修,该协议第四条,我公司承诺随时履行对原告赠与水泥和砂石;3、原告房屋的受损的真实情况:本案在2020年4月20日经法庭组织调解时,原告陈述房屋受损是来致自来水长期浸泡所致,但是在诉讼中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大家都知道2019年是近年来雨水最多一年,原告自己长期居住成都不在家,没有尽到排水处置责任,房屋本身填方、构造缺失、周边排水沟不硬化、房屋无地圈梁、雨水多可能是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4、该房屋早已受损且已经赔偿:被告了解到几年前光伏电站工程时,施工方对原告等22户进行了赔偿。原告当庭陈述当初其在修建该房屋时就知道被告二的厨房是要垮要垮的,其在修建时便往里边退进去了。2019年8月初在我公司工程快完工时,原告称其房屋受损,被告看见其房屋内水管滴水,滴水直接漫至其地面,房屋内瓷砖已是陈旧性断裂,因原告长期在成都等地对其房屋没有管理,为了村道按期完成,无奈于2019年8月7日与原告达成协议,并按照原告的要求对其房屋进行了维修;5、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房屋受损系我公司所为,与我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原告房屋自身修建房屋存在过错,房屋系填方还不按规定建设水泥浇筑圈梁,长期不在家对房屋缺乏管理,致水管长期滴水对房屋进行浸泡,户外排水沟也不硬化,2019年度雨水特别多,众多原因至原告房屋受损,与我公司没有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之媳妇陈宗莲辩称:我作为我婆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责任划分上,2020年4月20日法庭组织我们协调时我也说了,与我们没有直接关系,总之说自来水破裂是没有证据的,我帮我婆婆看她的房屋开始就没有用过自来水,自来水管的质量非常好,也不知道有没有接头,接头在哪里,之前自来水也是好好的,自来水管是否破裂现在也不清楚。我去安自来水管的闸阀,是为了安全和自救,我婆婆的房屋受损情况与原告差不多,我又去找谁赔偿。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们有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身份信息、照片22张,《协调协议、》1份、协调情况1份、证明1份,第一被告提交的照片8张、回复1份,原告、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凭。
对原告提交的色木村委会证明其房屋“2019年6月在之前无明显裂缝和沉降”的证据材料,第一被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不予认可。综合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对第一被告四川企强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照片8张、光碟一张、小金县气象局《回复》一份,原告及第二被告对照片8张认可第一被告四川企强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房屋维修事实,对其他证据不认可。综合质证意见,本院对第一被告的8张照片所反映的维修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四川企强建设有限公司因小金县美沃乡色木村2019年第一批巩固提升项目入户路建设,于2019年6月28日开工承建,2019年8月7日原告***房屋出现裂缝,原告***找到乡、村和二被告要求处理,2019年8月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达成《协调协议》,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修复,第一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维修,但是至今未赠送2方砂石、6包水泥。因无法断定原告房屋沉降、裂缝的原因和责任划分,小金县美沃乡、色木村前后进行了六次协调,协调结果:原告***走司法程序。我院受理后,原告***申请对其房屋的沉降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对受损房屋的安全性做鉴定,四川正路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要求其交纳鉴定费6万元,经与四川正路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沟通协调,该公司将鉴定费下调到5万元,因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筹齐鉴定费,故申请取消此次鉴定。我院于2020年4月2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告房屋受损的事实已发生,房屋的沉降及裂缝原因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位于小金县的房屋发生裂缝和沉降,因其放弃鉴定,故本院对该房屋的受损原因不明,只能通过专业技术机构才能查明房屋裂缝及沉降的因果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系二被告所为造成其房屋沉降及裂缝,且原告***对二被告要求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整个房屋的损失20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军
审 判 员  杨平江
人民陪审员  向志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 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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