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2535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晖消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培霞,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漫,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北滘镇广教社区**********之四。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晖消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晖消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晖消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晖消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1.7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2367.85元,合计5789.63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晖消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