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破1号
申请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政和路1号三楼。
诉讼代表人:朱红。
被申请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73147L,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村。
法定代表人:孙世度。
被申请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7305126XF,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22号二楼。
负责人:华荣润。
本院已于2021年5月10日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作出受理裁定。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全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员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名下全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晔栋
审判员  唐 凯
审判员  夏 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