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1804号
原告:常州市拓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姜光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勤丰,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
法定代表人:孙世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市拓亿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拓亿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拓亿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陈晔栋
人民陪审员 汤焕松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