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破申1号
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吴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村。
法定代表人:孙世度。
2021年4月14日,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以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机房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东机房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华东机房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华东机房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1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587.92万元,注册登记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村。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涉及华东机房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到位的债务高达九千余万元,且大多数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华东机房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东方资产公司对华东机房公司享有未清偿的债权,其具备破产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华东机房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村,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现华东机房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未能清偿的债务总金额将近九千余万元,而其名下财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据此,华东机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晔栋
审判员 唐 凯
审判员 夏 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石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