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04执恢59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新南村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81367131。
被执行人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村。
被执行人常州市同兴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戚月线南岸桥北。
被执行人常州市华东防静电架空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戚墅堰大桥南湖港段16号。
被执行人常州市华东金泰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1月20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王菊英,女,汉族,1950年9月10日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袁建刚,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孙燕萍,女,汉族,1975年9月15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同兴钢管有限公司、常州市华东防静电架空地板有限公司、常州市华东金泰机房工程有限公司、***、王菊英、袁建刚、孙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钟商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2292.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有权就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于常州市遥观镇新南村的房屋及土地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抵押额663.3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常州市华东防静电架空地板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于常州市遥观镇剑湖西区8幢乙单元301室的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抵押额3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就***、王菊英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于常州市遥观镇剑湖西区11幢丙单元401室、501室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抵押额3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常州市同兴钢管有限公司、常州市华东防静电架空地板有限公司、***、王菊英、袁建刚、孙燕萍对江苏华东机房集团有限公司所列债务在最高保证额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州市华东金泰机房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债务在最高保证额27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由上述被执行人承担。2019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6)苏0404执115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将(2015)钟商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嘉兴卓盈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卓盈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9月将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权利转让至常州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8日,常州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财产但暂时不宜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常州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钟商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笑一
审判员 : 丁 淼
审判员 :代家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振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