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鼎峰智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81民初7163号
原告:郑州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正光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张根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满满,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浩,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鼎峰智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泉州路**圣水山庄**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东台森林之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黄海,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黄海森林公园花林路**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郑州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鼎峰智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东台森林之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郑州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郑州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孔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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