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龙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524民初3815号之二
原告:郑州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正光北街28号楼东2单元14层14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龙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小***白马山国有林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郑州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龙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宁佐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郑州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原告郑州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龙良碑
书记员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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