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1146号 原告: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南区第11号标准化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TJHB69。 法定代表人:齐淑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和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HE76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8日受理后,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