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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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1146号
原告: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南区第11号标准化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TJHB69。
法定代表人:齐淑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和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HE76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8日受理后,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