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鼎峰智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77号 申请人: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露峰街道光明路与富强路交叉口路北001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鼎峰智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泉州路399号圣水山庄8号楼3**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东台森林之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黄海森林公园花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申请人:***,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人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鼎峰智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东台森林之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鼎峰智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东台森林之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鼎峰智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东台森林之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彬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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