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鼎峰智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露峰街道光明路与富强路交叉口路北001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鼎峰智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泉州路399号圣水山庄8号楼3**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台森林之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黄海森林公园花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申请人:***,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现住山东省平度市。 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鼎峰智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东台森林之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苏0981民初77号民事裁定,对青岛鼎峰智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东台森林之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大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鼎峰智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东台森林之眼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彬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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