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执复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北耘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20-4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莎,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汪仁镇汪仁街供销社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罗栋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狮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南京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湖北耘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进公司)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石中院)(2022)鄂02执异4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石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狮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城公司)、耘进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耘进公司向黄石中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耘进公司异议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价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2、“钟山综合楼”评估价为132794600元,但法院确定的“钟山综合楼”挂网拍卖起拍价为106235680元,明显违反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法律规定,故请求确认黄石中院在第一次拍卖“钟山综合楼”中确定的起拍价违法。
**公司辩称,黄石中院在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钟山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屋进行公开司法拍卖,黄石中院参照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确定起拍价合法,请依法驳回耘进公司的异议。
黄石中院查明,**公司与狮城公司、耘进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黄石中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鄂黄石中执保字第00021-1号公告,现场保全查封耘进公司开发建设的“钟山综合楼”土地使用权及在建房屋所有权。2016年1月27日,黄石中院作出(2015)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公司与耘进公司2012年8月8日签订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公司与狮城公司2013年9月18日签订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无效;2、耘进公司、狮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公司工程款60009399.41元及利息(以60009399.41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确认**公司对其承建的钟山大楼项目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利;4、耘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偿还**公司借款4457170元及利息(以645717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8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耘进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1、撤销黄石中院(2015)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2、确认**公司与耘进公司于2012年8月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公司与狮城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耘进公司与狮城公司共同支付**公司工程款60009399.41元,399.41元及利息(以60009399.41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4、耘进公司向**公司返还保证金200万元,偿还借款本金657170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5、**公司在60009399.41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耘进公司、狮城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向黄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公司申请,黄石中院委托湖北兴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钟山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20年5月8日,湖北兴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鄂)兴房(2020)(估)字第0072号评估报告书,评定“钟山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屋总价值154171174元,其中:1楼商业用房811.65㎡,评估价值5564997元;2-3楼办公用房6701.73㎡,评估价值32357226元;4-25楼住宅25868.74㎡,评估价值84430394元,土地使用权(证号:大冶国用2014第0060027,面积12056㎡)评估价值3118557元。该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壹年,即从2020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评估报告书送达后,各方均未提出异议。黄石中院于2021年4月22日,在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21年5月24日10时至2021年5月25日10时对“钟山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屋进行第一次拍卖,并确定该拍卖保留价为146462615.3元。在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公司以评估价格和拍卖保留价过高、公告程序不合法为由向黄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公司又以评估报告过期为由提出异议。2022年3月25日,湖北兴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重新作出(鄂)兴房[2022](估)字第0151号估价报告,修正该在建工程评估价值为132794600元。该报告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公司仍认为评估价格过高,提出异议,经评估公司答复,申请执行人**公司表示没有异议,要求尽快进入拍卖程序。黄石中院于2022年10月21日在京东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22年11月21日10时至2022年11月22日10时对“钟山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屋进行第一次拍卖,并确定该拍卖保留价为106235680元。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耘进公司以黄石中院确定的拍卖起拍价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黄石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的规定,耘进公司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属于司法拍卖的一般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黄石中院对“钟山综合楼”在建工程房屋的司法拍卖,是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故涉及网络司法拍卖的有关问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特别规定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的规定,黄石中院将涉案财产评估价降价20%即106235680元作为起拍价,符合法律规定。耘进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黄石中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黄石中院裁定:驳回耘进公司的异议请求。
耘进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黄石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适用特别规定处理涉案财产的拍卖符合法律规定。耘进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颁布,因不能适应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于2020年修改颁布,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和新法盖定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该适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确定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保留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以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与“新法优于旧法”两个规则之间有冲突,请求高级人民法院按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请求:1.撤销黄石中院(2022)鄂02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2.确认黄石中院在第一次拍卖“钟山综合楼”中确定的起拍价(保留价)违法。
本院查明,黄石中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进行修正,并非属于2020年新制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及决定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以及第九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系对传统拍卖作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对网络拍卖作出的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黄石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的相关规定,将涉案财产评估价降价20%作为起拍价并无不当。
综上,耘进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黄石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耘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2执异4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 卓
审判员 兰 飞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