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516号
原告:山东省润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甜水河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PA4LY2K。
法定代表人:陈志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卿,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成都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0514895G。
法定代表人:林祥全,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润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润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润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润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4元,由原告山东省润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纪庆义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