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202号
原告:日照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都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0514895G1-1。
法定代表人:林祥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雪,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新,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合花,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梅,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日照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日照瑞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捷
书记员 王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