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1421号
原告: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成都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0514895G。
法定代表人:**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金牛岭社区1号楼2**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5********。
原告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以被告***住址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2900元,按照原告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数额计收25元,由原告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875元,退还原告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