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91财保2号
申请人:日照市明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烟台路169号e尚筑407室。统一社会信用码91371102MA3CT6GU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都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0514895G。
法定代表人:**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阳光花园社区2号楼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N1TQ1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日照市明润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日照市明润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账户(账号:81********;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款30万元、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日照银行账户(账号:81********;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款20万元。日照市明润装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市明润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账户(账号:81********;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款3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日照银行账户(账号:81********;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款20万元。
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明润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